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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可放任謀殺江國慶的殺人集團消遙法外?

   江國慶枉死案之平反,檢察官怎能以十五年時效已過,不能起訴錯殺的人!這簡直是爛用檢察權!時效應該只給平民,而不是給用選票選出有任期的政務官,更不是給吃鐵飯碗的公務人員,對終身職的軍人,那更不必說了!我認為終身職的軍人無權享用平民的時效優待!

   重貪的伍澤元,怎能還選立法委員?還可大方出國消遙法外?刑求江國慶的殺人集團,怎可再放任他們消遙法外?

   各位網位,對我的說法,你認為如何?請大家說出你的心聲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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